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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条例】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③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12-05      浏览: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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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履行主责主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工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近期,《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结合本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际,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为工会组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和科学路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条例,提高维权和法律意识,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套补助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